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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范围,确保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上述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应予办理,不得以捆绑参保为由拒绝其参加工伤保险。对不为农民工缴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农民工跨地区或跨城乡流动的,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领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也可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参加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医疗、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应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农民工参保缴费。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地税。协助部门:财政、民政、卫生。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建立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在编制城市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民工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责任部门:建设、发展与改革。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监察、文化广电出版体育。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出地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输入地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确保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要把城镇民办中小学纳入当地教育规划,统一管理,以利于吸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责任部门:教育。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发展与改革、审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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