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的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被列入不诚信名录的建筑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公安。协助部门:建设、工商 、司法、宣传。
二、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仍未补签的,要依法处理。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司法、监察、公安。
(二)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避免职业病对农民工的危害。对新招用的农民工须告知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开展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活动。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防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部门:财政、公安、建设、监察、司法。
(三)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禁止使用童工。严禁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禁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批准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侵害女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行为。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妇联、财政、司法、公安、科技、工会、共青团。
三、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和培训
(一)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要加强服务意识,为农民工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农民工职业介绍实行“四免”政策,即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农业、扶贫、工会、妇联、共青团。
(二)强化农民工就业培训。各市县要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培训基地、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搞好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要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认真抓好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力预备制培训、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务培训和以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以建筑、制造、交通运输、服务等行业相关岗位为重点,按照用人单位需要和岗位要求开展的订单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外出务工适应能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农民工特点,组织农民工专项职业技能考核项目,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农业、教育、建设、科技、扶贫、工会、妇联。
(三)加强农村职业教育。以提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为重点内容,以“校企联合、校乡联合”为主要形式,加大投入规模,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能教育。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实现三年完成30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教育目标。责任部门:教育。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发展与改革、农业、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