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2006〕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
解决农民工问题,事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省省情出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要着力完善农民工的政策、管理、服务和维权体系,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大监控管理力度,对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建设、监察、工商、工会。
(二)清理历年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认真对历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
(三)执行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建筑领域继续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加工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交通运输业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在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为农民工发放拖欠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监察、建设、金融、交通、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