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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27)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牧区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要积极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创新信贷业务品种,逐步完善和延伸小额贷款业务,提高资金周转能力。金融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承担起支持“三农”责任。农业银行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规律,整合信贷资源,合理确定涉农信贷比例,将自治区确定扶持发展的龙头企业和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农业发展银行要调整自身的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切实发挥信贷杠杆作用,在稳定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在运用开发性信贷资金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农牧民就业培训和小城镇建设方面有所突破。降低农村牧区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农牧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加快建立农村牧区信贷担保机制,建立针对农牧户和农村牧区中小企业的多种抵押贷款担保组织和基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稳步推进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牧业保险,稳妥发展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28)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其它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和草牧场保护制度。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总结改革经验。完善对被征地农牧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深化农村牧区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扩大农村牧区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增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活力。
  八、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合力
  (29)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党和政府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把维护农牧民利益、增进农牧民福祉放在首位,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下更大的决心,拿更多的投入,付出更艰辛的努力,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成立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协调指导。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找准自身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切入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服务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大局。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党政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联系点制度,完善调查研究和绩效督查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始终做到: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30)科学制订和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按照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搞好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突出抓好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规划、基础建设规划和村镇规划。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区实际和各地资源承载能力、发展潜力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主体功能区。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制订“十一五”全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规划纲要,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制订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其它各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相应的专业和行业规划,盟市、旗县、苏木乡镇也要抓好相应的规划制订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奠定科学依据。要抓好试点示范,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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