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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14)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以发展现代农牧业为重点,挖掘农牧业内部增收潜力;以发展民营经济为重点,不断壮大旗县经济实力,形成农村牧区内部增收合力;以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为重点,拓宽农牧民外部增收空间。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贴等惠农政策。2006年全区用于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逐步建立畜产品风险基金制度,积极探索对牧民的直补方式,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清理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牧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培育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务工农牧民工资保障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务工农牧民的子女上学问题。依法保障务工农牧民的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改善农牧民进城务工的社会环境,提高工资性收入在农牧民总收入中的比重。
  (15)积极推进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农村牧区低保、“五保户”供养、灾害救助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临时救助为辅助,以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结对帮扶等社会帮困手段为补充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军烈属优抚政策。积极扩大对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尽快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负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国家补贴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要从土地出让金中切出部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牧民基本生活保障,力争做到即征即保。
  (16)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力度,切实抓好贫困地区劳动力的转移培训,提高就业率。做好生态移民和扶贫移民工作。继续动员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事业,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牧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以及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帮扶力度。力争5年内基本解决50万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稳定解决低收入人口的温饱问题,减少和控制返贫致贫人口数量。
  五、加快农村牧区基础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新型农牧民
  (17)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着力加强农牧民最急需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基本解决干旱缺水地区和高砷高氟地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加强农村牧区电网建设和改造,提高供电容量和等级,结合采取新能源供电方式,实现“村村通电”、“户户通电”,努力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实现全区所有苏木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嘎查村全部通公路,有条件的嘎查村通沥青(水泥)路。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村村通电话”工程,抓好“金农”工程和农牧业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全区90%以上的旗县建立起门类齐全、内容丰富、功能完备、组织规范的农牧业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实现乡乡能上网。加强农村牧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覆盖苏木乡镇、分布合理的农牧业气象灾害监测和生态观测站网,提高对影响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的主要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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