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挥政策导向,积极营造发展环境。为了支持和扶持涉税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从税务代理规程、业务范围界定、执业工作制度、风险制约机制等方面制发了一系列办法和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把握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加快涉税中介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税务机关在推出重大税收政策或对重大税收政策实施调整前,可约请部分涉税中介行业人员举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凡对政策的出台或政策调整后的执行有积极作用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可以积极采纳。
(二)依法规范审批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营造本市涉税中介行业海纳百川的开放体系,鼓励和接纳外省市优秀机构和人员来沪参与本市涉税中介市场的发展,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均应按规定受理。通过引进、培育和推进改革,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税务师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跨地区、跨行业重组或者联合,引导部分经营规模、业绩、品牌在行业中排名前列的税务师事务所,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塑造税务师事务所品牌,提升本市涉税中介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跨区域经营,拓展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应当承认。
(四)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采用集团化的运作方式,依法单独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进一步拓展业务。
(五)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具体税收事务的处理同税务机关的意见产生分歧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涉税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意见的陈述。
三、本市涉税中介行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涉税服务业务包括: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14号令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清税鉴证。
(三)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依法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承认。
根据国家规定,涉税中介机构应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涉税中介活动。在对同一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活动中,应本着“客观、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开展业务,清晰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