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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附件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考评指标

  一、稽查工作任务目标(占考核总分的40%)

  1.查户任务(25)分。查户(即对稽查户实施地方税收全面检查)未满本级管辖企业总数1/3的,减少1%扣1分,每超过1%加1分。
  2.查补收入(15分)。年度查补收入任务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多五个百分点加1分,但加减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稽查工作保证目标(占考核总分的20%)

  1.稽查组织建设(4分)
  未按川地税发[1999]1号文件更名或未设立稽查局的,少一个单位(县、市、区)减1分。稽查机构在编在岗人员未达到省局规定基数的,每少于基数5%的扣1分。
  2.廉政建设(3分)
  考核年度内稽查人员违反稽查工作纪律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触犯刑律的,每发生一起减3分。
  3.培训教育(3分)
  未按省局要求参加指定培训的,一次扣1分。获全省性稽查业务考试集体前三名的,依名次加记3— 1分。
  4.信息宣传(6分)
  稽查工作信息情况在市、地、州级刊物登载4篇(含4篇)以上,每少1篇减1分;被省局或省圾新闻媒体采用的,每1篇加1分;被总局或中央级新闻宣传媒体采用的,每篇加2分。稽查理论研究文章在省局或省级刊物刊载的,每篇加1分;在总局或中央级刊物刊载的,每篇加3分。
  上述已刊载文章复印件随稽查工作考核表一并上报。
  5.执法(4分)
  未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要求使用稽查执法文书的每发现一起减2分,结案后案件资料立卷归档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每发现一案(卷)减1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改变的,每起减1分;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的,每起减2分。

  三、稽查工作综合目标(占考核总分的40)

  1、工作计划和总结(6分)
  超过规定时限报送税务稽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迟一天扣1分;未报的,每项扣3分。
  2.案例报送(8分)
  1)各地每半年报送两个以上查结的税务典型案例,应在年报、半年报以前报送,编写要求体列规定、内容翔实、适用法律正确、分析深入有据、提出的征管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每一案例迟报一次减1分,每少报一个案例扣1分;案例编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一案例扣1分;案例被省局采用的加记1分,被总局采用的加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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