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335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印发你们,从一九九九年度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一、根据《四川省地方税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制定本考评办法。
二、考评对象为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三、考评部门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处会同法规处、征管处、计财处负责实施。
四、考评内容见《四川省地方税收稽查工作考评指标》。
五、考评依据。
1.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上报有关稽查工作的报告、总结、工作计划、报表、案例、信息、自评材料等;
2、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规定的、以及省局要求上报的情况及材料;
3.省局对各地稽查工作检查的情况
六、考评以报送材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各地自评与省局复查或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评以百分制计分。每一项考评指标设基本分,达到该项指标要求记基本分;超过或低于该项指标要求,在基本的基础上加减分。
七、考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的稽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对考评优胜单位予以表彰。
各市、地、州地税局于每年2月10日前将自评结果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局稽查分局。
八、各市、地、州地税局应当按时、真实向省局报告情况。凡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不按期上报自评材料的单位,视为自动弃权并予通报。
附件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考评指标
附件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