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2]16号),结合我省实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税(含附加)。
第三条 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凡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稻谷、麦类、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收入。
(二)棉花、油料、糖料、麻类、蔬菜等经济作物收入。
(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二章 收入计算
第六条 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棉花、油料、糖料、麻类、蔬菜等经济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土地种植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上述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均以稻谷为计算本位。
第七条 常年产量根据1994年至1998年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第三章 税率
第八条 除民族地区外,农业税税率统一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