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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附加按正税的20%征收。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者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实际收入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或评定产量)×收购价格
  第十条 收购农业特产品支付的金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或者实际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金额=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收购烟叶,收购单位支付的价款、价外补贴及其他补助,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计入收购金额征税。
  第十一条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第十二条 收购原木、原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扣缴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
  (一)对农业科研机构或农业院校进行经市 (州)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给予免税。
  (二)对依法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3-5年内给予免税。
  (三)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税或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五)对农户在宅旁隙地零星生产农业特产品取得的收入给予免税。
  上述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提出减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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