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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一)改革的范围。我省国有农(林、牧、渔)场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农业良种繁育繁殖场,国有牧场、林场、监狱农场;凡是经营耕地(草场)、从事种植业生产(畜牧业养殖)并由场内农工承包、交纳承包费的,均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发[2006] 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06]25号)精神,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内容包括:
  一是全面落实取消农牧业税政策。从2006年起,全部取消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并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在土地(草场)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交纳的农牧业税,由税收征收机关直接予以免除;对在土地(草场)承包费内由农场统一交纳的农牧业税,由农场通过核减承包费等方式予以落实。
  二是全部免除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牧区“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全部免除国有农(林、牧、渔)场通过收取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牧区“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包括九年义务教育、优抚、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和道路修建等五项支出。对今年已经通过以承包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牧区“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必须如数退还给农工。
  三是清理和规范国有农(林、牧、渔)场对农工的各种收费。在摸清国有农(林、牧、渔)场负担真实情况和向农工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国有农 (林、牧、渔)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税改办及有关部门负责。坚决清理不合理收费,如管理费、向农工摊派的银行贷款利息,职工福利费等。对生产经营性费用要严格按标准和实际发生额收取,在农工合理承担范围内收取如农田、水利、电力、仓库建设等生产经营和基础建设费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在进一步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益的基础上,对土地(草场、牲畜)承包费进行严格核算;在搞好科技服务和经营服务的同时,要杜绝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的垄断经营,稳定农资价格;搞好农机服务,严格机耕、播种、收割、打碾等农机服务收费标准,以减轻农工费用负担;改公费医疗为医疗保险,建立农场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取消不合理医疗收费;切实减少不应由农工负担或者负担较大的公益性、福利性收费,对确需办理,且受众面大,效果良好的公益性、福利性筹资筹劳,要借鉴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农工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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