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青政办[2006]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减轻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林、牧、渔)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全省国有农 (林、牧、渔)场税费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落实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清理各项不合理负担,理顺国家、农 (林、牧、渔)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减轻农工负担;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林、牧、渔)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把握改革目标,切实维护国有农 (林、牧、渔)场农工利益的原则。国有农 (林、牧、渔)场税费改革主要目标是减轻农工负担,实现“三个确保”。围绕这一目标,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取消一切不应由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承担的各种不合理负担,使他们充分享受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关怀与温暖。
2、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国有农(林、牧、渔)场正常运转的原则。国有农(林、牧、渔)场是市场经济主体,不同于村民自治组织,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工负担,又要保留合理必要的土地(草场)承包费,以保证国有农(林、牧、渔)场正常运转。
3、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要区别经营主业、耕地(草场)发包对象、农工负担程度、发包收入和支出结构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政策和措施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4、坚持各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积极配合的原则。凡纳入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列入重要日程,积极组织,主动配合,切实落实改革政策,推动改革深入进行。
二、深化国有农(林、牧、渔)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