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四川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四川省信息产业厅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同时抄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款项。
第二十条 认定机构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