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软件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以及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管理四川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推荐信息部授权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第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省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省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省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五)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七条 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审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待国家物价局文件正式下发后,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