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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十一)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区、县(市)政府应逐步推行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对报送审查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错必纠。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和错案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运用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的各项制度,完善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等专门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督工作格局,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廉洁、高效行政。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领导,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客观、公正。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十二)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严格执行《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理顺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能分工,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编制的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职能争议的协调,对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政府机构承担,对确需共同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协办关系。依法合理界定市、区县(市)政府的管理权限,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规范委托或者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程序。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明确功能定位、合理划分权限、科学定岗定员的要求,对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从严核定和控制财政供养的人员编制。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整合现有乡镇管理公共事务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着力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十三)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开展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研究文化、交通、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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