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 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