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九条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承办的市人大、市政协交办事项,由市第一、二中级法院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必要时进行面复。同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高级法院联络室和市人大、市政协。但市人大、市政协交办事项仍统一由市高级法院登记并批转市第一、二中级法院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市高级法院负责督办。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中级法院的答复存有疑问,由市高级法院协调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各法院反映的案件,由接收法院直接办理并答复代表、委员,并将有关情况向联络室备案。
第三章 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联络工作应以为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其依法行使监督权为目的,积极推动和促进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发展。
联络工作应坚持积极主动的原则、探索创新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扬热情、诚恳、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一条 各级法院督办、联络人员具体负责与同级人大、政协机关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联络工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重点、难点工作,争取人大的指导和支持。市高级法院每季度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书面通报法院重大事项;区、县法院每年向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通报法院重大事项不得少于3次。
2、认真做好接受人大执法检查、人大和政协组织的视察工作。各级法院应当为执法检查、视察工作提供便利;各级法院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报告或通报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如实解答问题,虚心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3、围绕法院的重点工作,各级法院每年应召开2次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
4、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公开审判的重大、疑难案件或其关注的案件,并邀请他们参与其关注案件的执行工作。高级法院审判庭每季度应向联络室提供一件适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的案件审理信息。区、县法院每年至少安排2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活动。庭审后还应认真听取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庭审的意见,并反馈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