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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交办事项由高级法院各部门承办的,要由各部门负责督办联络的工作人员统一签收,掌握进度,及时督办,办理结果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阅批,加盖本部门印章后,经各部门负责督办联络的工作人员备案后报送本院联络室。
  交办事项由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承办的,办理报告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高级法院联络室收到承办单位的报告后,应认真审查报告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在7日内将报告转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交办机关。必要时由联络室会同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面答复。
  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高级法院联络室应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者补报有关办理情况。必要时,高级法院将利用《联络工作动态》和北京法院(内部)网通报优秀答复稿范文,同时通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答复稿。
  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联络室对全市法院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向全市法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交办事项件数、期限内办结数、期限内未办结数和超期未办结数等。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及时催办。催办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电话催办或现场指导、督办。经两次催办,承办单位仍未报告的,可直接向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通报,亦可书面通报。
  每年12月底前,承办单位应对本单位未办结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并针对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未办结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向市高级法院联络室作出进展性答复。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交办事项重点办理的原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点交办事项办理: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连续反映两年以上的;
  (二)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名反映的;
  (三)面复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结果仍不满意且反映强烈的;
  (四)社会关注程度高、影响广泛的。
  凡确立为重点交办事项的必须由基层法院主管院长、高(中)级法院庭长亲自面复,说明法律依据,做好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消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法院的疑虑、误解和不满情绪,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实行主管院(庭)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答复交办事项办理情况时,只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提案或来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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