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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交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期限及方式

  第七条 办理交办事项的工作程序包括交办事项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审批、转(交)办、催办、回复,统一纳入计算机管理程序管理。督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管理程序规定步骤操作。
  第八条 市高级法院联络室收到交办事项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于审批后2日内转本院有关部门或交由有关法院(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交办事项,应当确定主办单位、会办、分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调,提出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根据要求提供会办意见。
  第十条 各级法院对交办事项应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交办事项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交办事项不涉及具体案件的,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报告办理情况;涉及具体案件,已经审(执)结的,应在收件后10日内报告;正在审理或执行中的,应在案件审(执)结后3日内报告。急件应当在交办要求的期限内办理。
  如交办事项涉及的案件属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审限、执行期限和办理期限的,应依法报请院(庭)长批准,并在审限或办理期限届满前向市高级法院联络室备案。审限的延长按照延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行、办理期限的延长一般为3个月。对于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高级法院联络室书面说明原因,之后每个月简报一次进展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特邀监督员意见中涉及正在审理期间的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办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应提前通知市高级法院联络室,由市高级法院联络室通知相关代表、委员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注重办理质量,书面答复报告要具有针对性,做到于法有据,说理充分,避免答非所问。交办事项提出的问题,属于应当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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