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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
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6年7月26日 京高法发〔2006〕24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市高级法院各庭、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交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增强办理效果,促进联络工作的有效开展,市高级法院结合工作实践,修订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法院、各部门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高级法院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
(2006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切实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来信、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其他函件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办事项是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市人大、市政协等机关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其他函件。
  第三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及来信等是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关心、支持、监督和促进,各级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所承办的交办事项。各级法院主管院长和督办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对本院所承办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职责。
  第四条 市高级法院联络室负责对全市各级法院办理交办事项工作及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与协调。各级法院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高级法院联络室报告。
  第五条 加强对督办联络工作的研究分析,使好的做法成果化、制度化,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奠定基础。
  第六条 加大对督办联络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平台,重点宣传报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法院整体工作关注和支持的情况,以及法院开展督办联络工作的情况,弘扬法院工作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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