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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1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具体执行问题,以单宗事项区别情形按双方协议价或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或人民法院判决价执行。
  二、我省体育彩票机构发行销售体育彩票取得的收入, 比照《通知》第一条(三)款执行。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发文之日前已批准立项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1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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