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6]1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3年以来,我市主城区及双桥区、永川市等11个区(市)相继探索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了这些地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快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农村居民。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重复救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村民申请、村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政府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年度复查、半年发放”的动态管理方式,对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实施差额补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制定保障标准时,既要体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坚持政府保障与鼓励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合理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