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 [2005]33号),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驻上海办事处)。驻上海办事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办事机构(副厅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上海市的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接待、服务和协调等工作;负责与上海市党政各部门的联络和沟通。
  (二)负责收集、整理、报送上海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与兄弟省、市、自治区驻上海机构的联络、交流;做好我区与上海市经贸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联系工作,以及联系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
  (四)发挥驻外办事处的“窗口”作用,广泛宣传广西经济优势、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扩大广西影响;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为我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和中外客商到广西投资创业牵线搭桥。
  (五)负责与我区各市、自治区各部门驻上海联络处的联系、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原驻江苏办事处、驻武汉办事处招待所和固定资产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广西在沪劳务人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上海市党政机关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内设机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