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 [2005]33号),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广州办事处)。驻广州办事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办事机构(正厅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广东省的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接待、服务和协调工作;负责与广东省党政各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两广”经济合作以及对口帮扶项目的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广东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与兄弟省、市、自治区驻广东机构的联络、交流工作;做好我区与广东省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联系工作,以及联系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
(四)发挥驻外办事处的“窗口”作用,广泛宣传广西经济优势、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扩大广西影响;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为我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和中外客商到广西投资创业牵线搭桥。
(五)负责与我区各市、自治区各部门驻广东办事处的联系、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原驻深圳、珠海、海南办事处及其招待所和广州桂政接待服务中心资产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广西商会及广西在粤劳务人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