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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三、强化措施,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和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国防科工、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公安、国土、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彻底整治非法矿点和关闭停产矿点从业人员私藏的爆炸物品。严格监督关闭停产矿点妥善处置剩余爆炸物品,严防流失。凡发生非法转移、去向不明的,要动用一切手段进行追缴。

  四、深入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

  五、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一要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的规定,组织对本地相关企业生产及进口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由指定检测单位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南京)检测,出具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一律不得销售和进口。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并已流入经营企业的,要责令退回生产企业做改性处理;已经进口的,要责令退回,从源头上遏制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二要按照《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的规定,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落实雷管编号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三要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在使用单位推广使用防爆箱,提高使用单位的安全度。在安全监管方面,强化民爆物品的检测手段,增添先进的民爆检测装备,为防止私运、私藏、私造爆炸物品,提供先进的检测手段。加快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落实建设责任,确保今年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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