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委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整顿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秩序。一是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加班加点,突击生产。凡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的,报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压缩危险作业场所人员。落实减员措施,重点是工业炸药制药、装药包装等环节。严格按照对每个危险场所核定的人员组织生产,在未解决自动制药、装药、包装技术的情况下,减少班产量,严格控制同一工房内的作业人员数量。凡超过定员标准的立即停止生产。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不得在生产时间在危险品生产工房的内部安全距离之内进行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道路维修或其他临时作业。三是整治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针对个别企业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同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加快搬迁进度。四是落实企业电子监控设施安装工作。督促企业抓紧对炸药生产线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及时进行安全性评价。五是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生产、流通企业,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属于企业因“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线不得恢复,情节严重的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是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部门要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措施,彻底整治安全隐患。一是严格审批办理民爆物品购运手续。公安部门要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等六证照的爆破使用单位,才能为其办理民爆器材购买证、运输证,并发放《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对不具备上述要求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公安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审批办理民爆物品购买、运输手续。二是要认真检查有关单位民爆器材储存库房的值班守护、流向登记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储存仓库未落实24小时专人看守保管、以及未落实炸药领用、雷管编号登记流向制度的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立即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办理使用民爆器材手续。三是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民用爆破器材时,要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标准修建或租用专用仓库,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分)局批准后方准储存。对储存仓库内外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民爆物品,并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安全转移。四是运输民爆器材的车辆必须具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货物运输证》,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允许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不得办理《民爆物品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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