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继续全面贯彻落实《
劳动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部署检查工作。检查活动中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组织人员深入用人单位检查招用工情况。对在此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在劳动用工情况执法检查中已经发现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于使用童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大案件的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局将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同时,要认真分析当前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研究建立和完善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长效监管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暑假期间积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尤其是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作坊业主,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和实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同时,在检查过程中,要把握好新闻媒体宣传的尺度。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形成本次检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包括非法使用童工行业分布情况,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案件内容分类及数量)并填写《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06年9月1日前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处。检查期间,我局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检查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