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贯彻实施《
劳动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违反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41号)要求,决定于2006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遵守《
劳动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包括:各类企业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情况,检查各类企业招用人员录取登记材料和劳动合同书等;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求职人员身份核实登记制度情况;用人单位在健康检查、禁忌工种、工作强度等方面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纺织、服装、制鞋、矿山、制造、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大量招用农民工的企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检查方式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实地抽查和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要重点检查上次劳动用工情况执法检查中查处的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