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
2006年将继续在部分区属高校中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收对象: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与普通专业相同。如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的考生将直升录取学校学习,不需再次参加高考。
(十二)公示制度:按照教育部规定,对外语非通用语种、保送生、艺术特长生、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等形式的备选资格考生名单和录取结果以及符合加分照顾条件的考生名单必须进行公示。广西招生考试院将按规定在该院网站上公示。
六、招生“阳光工程”
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是高校招生工作取信于民,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和体系;要从实施主体、流程环节上对高校招生有关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进行细化、实化,对高校的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招生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要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七、招生考试经费
各市、县的招生考试经费,原则上以考养考,不足部分应从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广西招生考试院《收费许可证》 (证号:05008200)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每录取1名新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每录取1名电大普通班和高职班、区外院校定向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