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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4.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20分。
  5.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女无儿户口的女儿考生,总分降10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 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2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以下奖项者,加20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下列竞赛一、二等奖者:
  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②“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③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下列国际竞赛获奖者:
  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②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以上均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
  (4)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大赛一等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与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同时进行)、认定的应届考生,加20分。
  (四)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五)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 (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六)2006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在以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大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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