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报账形式有以下两种:
(一)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建筑工程发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 (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报账清单,经县 (区)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县(区)长审批后报账。
(二)实行非招标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始发票必须载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购买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报账时由经办人填写报账清单,经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质监人员、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经县(区)审计部门审计、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县(区)长审批后报账。
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报账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应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核实工程建设成本。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检查、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车辆燃料和维修费、通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可用于本级相关部门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要建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被挪用。
第二十七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等按季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进行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