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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内(50户以上)道路硬化项目由市、县 (区)、乡(镇)负责组织农民自筹资金动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审核拨付资金。
  对已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且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资金,按“性质不变、渠道不乱、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南宁市财政部门先将资金划入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再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从“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划入原渠道管理的账户。
  第十六条 中央和自治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南宁市财政部门后,南宁市财政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下达(或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采取预算追加形式下达的,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文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付到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报账制的规定,经县(区)长审批同意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付到县(区)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南宁市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做好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及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实行部门管理责任制。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类项目,根据类别对口归属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项目的审批,落实所承担的扶持资金及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下达(或拨付)计划,检查督促和指导市、县(区)项目建设。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及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申请、核算和报账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经过招投标,购买大宗设备和原材料须经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对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和县(区)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县(区)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核算报账单位,必须对各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拟订申请拨款报告或报账报告,填写申请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申请拨款清单和报账清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采用报账方式的须经县(区)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区)长“一支笔”审批,再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已审批的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在自治区批准的项目投资额度内核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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