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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村屯规划项目1项,总投资728万元。

四、资金分配

  第十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额度,拟订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第十一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拟订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剂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使用的,由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部门内项目间调剂使用,但不得跨部门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包干使用办法。以县(区)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任务、资金、责任、权力到县(区),各县(区)必须在自治区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凡因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造成项目超支的,超支部分一律由当地自行解决,自治区不另给予补助。

五、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核算,专户监控。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列入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资金,除市场筹资、农民自筹部分外,都要进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户核算。
  第十五条 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结合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下达(或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或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南宁市财政部门,再由南宁市财政部门按不同方式将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采取预算追加方式下达的,由南宁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县(区)财政部门后,再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采取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由南宁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然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报账制的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县(区)项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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