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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0]069号 2000年7月5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税务稽查行为,避免重复稽查,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划分
  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务登记、建帐建制、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款清结算等管理性稽查。管理性稽查逐步实施选案、查案、审理、执行四环节的分离。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重稽查以往年度税收和举报案件。对于一般性的稽查案件,由稽查局依法处理;重大案件先由稽查局审理后,交同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审理,报局审理委员会审定。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向征收、税政、法规等有关部门反映,以改进征收管理,完善税收政策。各级稽查局实行选案。查案、审理、执行四环节的离。
  二、关于稽查计划管理
  (一)征收管理、稽查机构的管理性稽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均应于1月底前编制年度稽查计划,并按季提出具体稽查对象名单(举报案件、上级指定案件除外),报同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实施。
  (二)稽查计划应包括稽查依据、稽查时间、稽查重点等内容,各级稽查局年重点稽查面原则掌握在企业、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稽查计划应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市、县级地税机关稽查管辖的中央、省级企业,应于实施稽查前将计划逐级报省地税局。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征收理、稽查机构报送的稽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对涉及同一纳税人的,确定一个机构实施稽查。
  (五)制止无计划稽查。对违反规定未实行计划管理进行税务稽查的,须予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关于稽查方式
  地方税收原则上不实行单项税种的专项稽查。纳入计划稽查的,应对被查对象实施全面稽查。
  四、关于执法程序
  (一)实施稽查前,应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举报案件可在实施稽查的同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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