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0]074号 2000年7月17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希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地方税务稽查执法错案行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错案(以下简称“错案”),是指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在选案、查案、审理、执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涉税法律、法纪、法规,以及其他原因过错,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纳税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对象,是指造成错案的具体行为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客观公正,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下列错案应当立案调查:
(一)稽查工作中发现的;
(二)案件复查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四)经行政复议认定的;
(五)审计等监督部门发现的;
(六)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
(七)举报投诉的;
(八)上级机关指定调查的;
(九)其他。
第六条 导致错案的下列行为,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已查处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定性处理错误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或违反税收法规隐瞒事实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从轻或免于处理的;
(五)违反规定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七)重大过失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错案责任由具体行为人和直接领导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