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解释。
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建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管理与更新,市建委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市建委备案。市建设、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制定部门预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