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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3 队伍保障
  各级必须组织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 装备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装备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本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施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负责。
  7.2 培训
  (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领导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3 演练
  各级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4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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