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6)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4.4 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向本级政府和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情况。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4.1 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发生Ⅱ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和省、市政府,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4.4.2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3 相关记录
各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5 新闻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