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件,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 分级响应
发生I、Ⅱ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我市启动本预案,并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Ⅲ级重大事故或需要由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Ⅳ级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市级部门予以援助。
4.3 指挥协调
(1)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I、Ⅱ、Ⅲ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I、Ⅱ级事故报省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启动省级预案,Ⅲ级事故由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第一时间召开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