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2 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