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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8]122号 1998年12月7日)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的管理,更好地做好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省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希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国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为加大税收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严格稽查权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涉税案件划分标准:
  (一)纳税人偷税、骗取减免税,在百万元以上的为省级重大案件;在五十万元以上至百万元以下的为市(地、州)级重大案件;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为县级重大案件;
  (二)擅自伪造印制发票的案件;
  (三)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党委、政府批转要求直接查办并要求回复查处情况的案件;
  (四)有税务人员参与的案件;
  (五)越权减免税的案件;
  (六)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
  (七)其他典型重大案件。
  第三条 重大涉税案件稽查职责划分
  (一)偷税、骗取减免税的省级重大涉税案件,由省局稽查部门负责;市(地、州)级重大涉税案件,由市、地、州局稽查部门负责;县级重大涉税案件由县、市、区局稽查部门负责;各级稽查部门也可视案情具体情况组织查处或者委托查处。
  (二)上级税务局和党委、政府批转并要求回复查处情况的案件,由指定稽查部门负责;
  (三)有税务人员参与的越权减免税的涉税案件,由上级稽查部门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四)重大违章违法制售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稽查部门负责,有关地区稽查部门配合;
  (五)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共同上级局指定稽查部门负责,相关稽查部门配合;
  (六)其他重大涉税案件由管辖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条 重大涉税案件审理重大涉税案件由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稽查部门初审,本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复审。涉及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听证的原则,由本级税务局或稽查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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