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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


  市、县政府违反省政府批准的土地成片开发方案或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尚未报经省政府批准,擅自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成片开发合同(协议)无效;并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五、合理确定土地成片开发规模,强化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实施土地成片开发,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深度分析和科学论证,按照产业结构合理、产品供需平衡的原则,确定土地成片开发规模。土地成片开发面积应当控制在与主开发商约定时间内的项目建设及其招商能力范围以内。

  对成片开发的土地要遵循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供地,切实做到供应一块、开发一块、见效一块,避免闲置浪费土地资源。对具体项目的用地,要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以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六、合理确定开发期限,建立退出机制,确保土地成片开发项目有效实施。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土地成片开发的规模等因素,明确主开发商对土地成片开发的期限。开发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完成开发区域内全部自有项目建设以及落实全部招商引资项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8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延长开发期限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市、县政府还应根据土地成片开发的时序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因素,明确主开发商在土地成片开发期限内每一年度的投资比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比例以及自有项目建设计划和落实招商引资项目的计划,确保土地成片开发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主开发商每一年度完成的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在土地成片开发期限内的年度平均比例,但是主开发商上一年度完成的比例超过年度平均比例的,超过部分可以纳入下一年度平衡考核。

  主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年度投资比例、基础设施建设比例自有项目建设计划和招商引资项目计划的,或者主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土地成片开发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额、全部基础设施、全部自有项目建设和全部招商引资项目的,市、县政府应当依法解除与主开发商签订的开发协议,终止主开发商继续参与开发的权利。

  七、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主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由政府按照规定统一供应土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余下的纯收益部分,按照市、县政府所得不得低于30%的比例,确定市、县政府与主开发商的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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