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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
(琼府〔2006〕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开发,有效实施“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我省产业经济与土地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始终把落实项目建设作为着力点,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对土地资源的使用统筹规划,编制土地成片开发计划。各级建设、规划、国土环境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管理,确保土地成片开发项目有效实施。

  二、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方式。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是指在城镇建成区以外、尚未具备具体项目建设条件的新的规划区域,政府划出一定面积的区片,由参与成片开发的企业(以下称主开发商)按照规划投资,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有项目建设和项目招商工作,并从依法出让的土地中获得一定比例土地收益权的土地开发行为。

  三、强化土地成片开发的规划管理。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成片开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学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总体规划和土地成片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编制完成的,不得实施土地成片开发。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主开发商。市、县政府按照土地成片开发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规模、开发时序、开发期限、投资总额、年度资金投资额、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计划以及主开发商的投入回报方式、违约责任等,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公布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开发意向者的,以招标方式确定主开发商;只有一个开发意向者的,应根据方案中设定的条件与开发意向者协商签订成片开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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