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2]21号 2002年2月7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日,一些地方请示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人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人国库”的规定,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成渝、成绵、成雅公司仍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