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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学生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6]015号)精神,做好我市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公办小学和初中学区的划分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学区划分方案,确保本行政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公办学校的学位,学区划分方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初中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应入学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二)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初中招生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从2006年秋季起,凡不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招生办法的公办学校和违反省、市招生政策的民办学校,其招收的新生在中考时,不享受指标到校、保送、推荐等招生政策。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小学、初中不得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的特长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不得在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

  (四)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和大东区各小学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35人以内,各初中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五)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和大东区各小学不得举办以直接升入本小学为名的幼儿园(所),变相高收费;已经举办的,从2006年秋季起,停止“幼小衔接”的入学方式,幼儿园毕业生一律按学区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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