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精神,保护、继承、弘扬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人民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我市是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43%,全市的少数民族以苗族、布依族为主体,主要分布在全市18个民族乡。各民族丰富的文化内涵是我市各族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和精神家园。我市非物质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重要贡献。搞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充分利用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经济城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全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有效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当前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