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沈价发[2006]76号)
市交通局:
为缓解燃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保证出租汽车行业正常运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出租汽车运价
1.白天(早6时一晚22时)运价:3公里以内8元,超过3公里至15.10公里以内1元/550米,超过15.10公里1元/370米。
2.夜间(晚22时-次日早6时)和夏季开空调时运价:3公里以内9元,超过3公里至15公里以内1元/5OO米,超过15公里1元/340米。如果乘客要求不开空调,则不得执行开空调时运价。
3.候时加价:应乘客要求,停车候客每3分钟加价1元。
二、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这次调价后,实行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当93号汽油价格累计上涨或下降0.50元/升时,原则上出租汽车里程运价相应上调或下调0.20元/公里。当里程运价接近起步运价水平时,则相应调整起步运价。具体调价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物价局另行审批,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