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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农业园区会计核算办法》(苏财农〔2002〕78号)设立专账,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及市(县)、区政府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单独建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市(县)、区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验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要求对完工整理项目进行验收和取得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被整理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或说明材料,包括是国有还是集体的说明材料;
  (三)拥有被整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单位退地报告(如没有明确的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可不提供退地报告,但应提交说明材料);
  (四)标明整理项目位置的最新土地详查图;
  (五)宗地测量图;
  (六)标明整理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如整理地点位于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应说明情况);
  (七)原建设用地整理后的承包种植协议;
  (八)本整理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善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作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整理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是否落实;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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