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土地、农林、水利等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备选库。市级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市级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根据量入为出原则,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当年投资计划和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下达当年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农地)及建设用地整理取得的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当年项目申报办法中规定的标准,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县)、区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组织审查,报市政府确认审批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批准程序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县)、区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市(县)、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