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家畜屠宰和酒类流通管理。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死猪肉等不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一是规范中小型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强化家畜定点屠宰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品牌意识,实行肉品出厂(场)质量检验合格管理制度;二是提高生猪进点屠宰率,县城以上进点屠宰率要达到95%以上,乡(镇)要达到92%以上;三是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四是进一步规范肉品经营秩序。实行市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市场业主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市场肉品监管员制度,通过核对票证并登记管理,禁止无证家畜肉品进入市场。
(2)严格酒类流通管理。一是继续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严格市场准入;二是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加强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饮店等场所的酒类产品尤其是散装白酒的监管力度,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
(五)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
1.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以及掺杂使假、制售“三无”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农村集贸市场临时性食品销售点,指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
2.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一是以南宁、柳州、桂林市为重点地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进行专项整治;二是结合食品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誉度;三是修订《广西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完善和规范全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3.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一是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行为;二是推广餐饮具集中式消毒,重点向农村餐饮单位推广,建立和完善全区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网络,提高餐饮具抽检合格率;三是贯彻实施《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监督指导餐饮单位建立和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对自办宴席特别是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食品卫生指导和监督。